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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 107 年 3 月 15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70293575 號函辦理。
-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為落實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倘同仁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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