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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立中山國中(舊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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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行政 | 2021-09-01 | 點閱數: 286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於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5年以

上,並已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已領訖,重

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

理一案,請查照並依期限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10

年8月27日台管業二字第1101597625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

附件影本各1份。

二、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者,僅得領取「本人」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爰自即日起

請配合使用修正後「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發還

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

三、為提供旨揭人員重新選擇機會,請轉知當事人相關規定,

並填具「公教人員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5年

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以下簡稱選擇

書),重新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或維持原退費之申請結算年資,選定後

不得再行變更,上開選擇書由當事人及機關學校各自留存1

份。

四、為期作業時程之明確性,旨揭人員如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

撫基金費用本息者,應自機關學校於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

內,由機關學校協助發函檢附原發還金額之支票或匯票一

次全數繳回,以保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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