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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立中山國中(舊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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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辦法 學務主任 - 學務 | 2020-01-07 | 點閱數: 594

依本次修正條文,再重申下列事項,請加強宣導並提醒貴校人員注意遵守法律之規定:
(一)請確依本準則第 35 條規定,將第 7 條、第 8 條之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並加強宣導周知,以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其他性別暴力事件)之發生,並維護校園安全。

(二)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3 項 規定,已明定「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 查無效」,本準則修正條文第 23 條第 8 款規定亦增定「事 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 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 件」。

(三)有關通知法定代理人乙節,說明如下:

1、兩造當事人(行為人、被害人)未滿 20 歲,屬限制行 為能力之人,防治準則第 23 條第 1 款規定「當事人為未 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學校應 先盡通知之責任,通知後法定代理人是否陪同,由渠 等自主決定。

2、倘當事人於學校處理過程抗拒通知法定代理人,學校 應透過輔導諮商,與該等當事人討論釐清其擔憂,並 與其討論通知法定代理人之可能時點,且應於後續處 理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規定,通知法定代理人 參與。

3、未滿 20 歲當事人接受訪談時,經詢法定代理人表示不 克陪同子弟訪談,訪談僅由當事人出席,原則上由當 事人確認即可,亦可將訪談稿提供法定代理人檢視, 法定代理人如向學校調閱依法亦將提供,但會先詢問 當事人是否有所顧慮

(四)有關當事人出席訪談乙節,說明如下:

1、訪談時間如訂於日落下班後,必須先徵得當事人同 意。

2、訪談地點建議依當事人之方便安排,亦可透過補助交 通費鼓勵被害人出席接受調查,請事件管轄學校釋出 善意,以達到積極鼓勵被害人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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