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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立中山國中(舊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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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 | 2019-10-03 | 點閱數: 319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13條第4項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13條規定,應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

之任用資格,但97116日任用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等級考

試職系及格者,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次查任用

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簡任

第十一職等以下之現職公務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

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

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復查一覽表附則三規定,該表修正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等規定,經各職

系考試及格者,其原考試及格職系如已調整,得比照調整

後之新職系適用之,但97117日以前經各職系考試及格

者,得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及其同職組職系適用之。

  • 民國109年1月16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一覽表.zip
    1) 民國109年1月16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一覽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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