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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均
已納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規範,
行政法人利益迴避相關事項,除利衝法未規範之部分仍依
行政法人法及各法人設置條例規定外,餘均應依利衝法規
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7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080826410 號函
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7 月 11 日總處組字第
1080038866 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法人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利益迴
避事項適用情形表」及原函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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